喜羊羊之父卢永强被指挪用千万投资款 警方已立案

   今年4月,曾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创之一,曾为谭咏麟、梅艳芳、张学友、刘德华等歌手填词的香港著名填词人卢永强,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立案侦查。

 李女士(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7年,她与卢永强签下协议,向卢永强投资2千万元,用于制作时长90分钟的数字水墨动画电影《爸爸的迷藏》。电影原计划于2020年上映。然而,片方自2019年11月发布一段2分13秒的预告片和几组相关漫画作品后,再无音讯,疑似停滞。

 李女士查账后,认为自己的2千万元投资并未被全部用于上述动画片影片的制作。2021年12月,她就此事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警方调查取证后于今年4月立案侦查。

 李女士告诉记者,据她7月上旬了解的情况,警方已联系了卢永强,希望他能回来把事情和成果交付说清楚。而卢永强表示香港有疫情,因此尚未返回。记者致电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询问案件情况,但对方拒绝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制作水墨动画电影

“喜羊羊之父”筹资2千万元


  2017年,《喜羊羊与灰太狼》原主创人之一,被称为“喜羊羊之父”的卢永强找到李女士,谈起自己正在打算制作一部数字水墨动画电影《爸爸的迷藏》,希望李女士能为这部动画片出资。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卢永强所说的主打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刻画亲子之爱的立意打动了她。经过一番考虑,李女士决定为这部动画电影出资。

 一份股东协议显示,2017年7月,双方达成共识,李女士将向卢永强名下的天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投资2千万元,成为新增股东。一份投资款明细显示,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李女士名下的公司先后向卢永强及其公司转款共2千万元。李女士表示,自己是这部动画电影的唯一投资方。

 红星新闻记者在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中查询到,《爸爸的迷藏》已备案并公示。查询结果显示,该片的类别为“动画影片”,备案立项号为“影动备字2017第095号”,备案单位是珠海天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编剧为卢永强。备案结果为“同意拍摄”,备案地在广东省。

 影片梗概为,“一天,小米收到一封信,爸爸说要和小米捉迷藏,爸爸消失之后,小米翻开鸟窝,查看树洞,找了老鹰的家,闯入蛇洞,最后小米发现原来爸爸是用自己的方式守护着小米,这就是爸爸最后留给小米的礼物。”

 根据李女士与卢永强2017年6月签订的《水墨动画电影合作备忘录》,卢永强于2017年表示,动画电影《爸爸的迷藏》于签订合约时,已完成整体故事与剧本分场,正式进入制作阶段。天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外融资2千万元,用于《爸爸的迷藏》动画电影制作。

 李女士表示,《爸爸的迷藏》是这部数字水墨动画最初的名称。2018年,这部动画片改为另一名称。

 一份于2018年签订的制作协议显示,截至协议签订时,该电影的动画形象制作、背景风格制作、故事大纲及分场制作已完成。广州某传播有限公司承接珠海天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制作该影片。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9年11月6日,卢永强以监制的身份,携该数字水墨动画预告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报道中称,相较于一般动画,该片制作成本高、耗时长,难度系数高。电影按12帧/秒来计算,一部90分钟的电影,共需绘出64,800幅水墨作品。卢永强拟定耗费3年、斥资8千万来制作此影片,并参与故事大纲、人物设定、剧本分镜、后期制作等每一个环节。

 报道中,卢永强表示,剧本前后经过6年打磨,电影拟定于2020年上映,电影和同名TV动画正在制作中。

被指挪用投资影片疑停滞

警方已立案侦查

 然而,时至今日,超过原拟定上映时间2年后,动画电影仍未上映。

 在该影片的微博账号中,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账号曾于2019年11月1日发布一段时长2分13秒的“预告片1”,随后又陆续发布了一些相关漫画和海报作品。之后,在2020年6月1日发布了一副关于庆祝儿童节的绘画作品后,便没再更新。

 豆瓣平台上,该影片词条显示,影片上映时间原预计为2020年,片长90分钟,导演和编剧都为卢永强,至今暂无评分和评价。自称为该影片提供技术支撑的软件(Expresii数字书法水墨)微博账号于2022年回复网友评论时提到,该水墨动画项目已经停止。

 从公开渠道来看,这部动画电影确疑似陷入停滞。

 李女士告诉记者,2019年7月,她从技术团队处得知,由于不可控的外部因素,香港的创意团队集体离职。后来,制作方又找到其它人才,其表示仍希望能推动电影项目继续开展。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20年5月,李女士曾就制作方在某平台上刊载的几幅漫画向卢永强提出意见,表达对作品画风和质量的不满。卢永强在回复中表示,做水墨动画确实存在资金不足、人才稀缺等诸多困境。7月,李女士再次对角色形象设计等提出意见。这次交流中,卢永强表达出想要退出项目的意愿,双方谈话不欢而散。

  后来,李女士怀疑投资的2千万元并未用于协议中影片的制作,便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制片公司进行查账。根据这份2021年9月的审计报告,2018年至2020年,广州某传播有限公司向珠海天娱影视制作公司转账“设计费”、“空调费”共3百多万元,自2019年至2020年,广州某传播有限公司向珠海天娱影视制作公司广州分公司转账“设计费”共1百余万元。而自2019年1月起,珠海天娱工资表中只有一名管理人员,其广州分公司的工资表中,只有管理和财务部门的人员。对此,李女士表示上述转账的资金流向存在疑点。

 天眼查显示,珠海天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营状态为开业。珠海天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于2021年1月被注销。广州某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营状态为开业。

 李女士还注意到,2017年7月30日之前,珠海天娱影视制作公司没有关于《爸爸的迷藏》相关项目的开销。这与2017年6月签订的《水墨动画电影合作备忘录》中,卢永强所说的“已完成整体故事与剧本分场,正式进入制作阶段”相悖。

 李女士收集了卢永强一方的收款明细、银行账单、项目资料等材料,认为卢永强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用于制作《爸爸的迷藏》部分高额资金用在了其他项目上,《爸爸的迷藏》的前期成果也并没有像卢永强承诺的那样完成。

 李女士认为,卢永强“欺骗”了投资人。2021年12月,她向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立案告知书》,2022年4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已就卢永强、张某、陈某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

 李女士告诉记者,据她7月上旬了解的情况,警方已联系了卢永强,希望他能回来把事情和成果交付说清楚。而卢永强表示香港有疫情,因此尚未返回。记者致电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询问案件情况,但对方拒绝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卢永强,对方均未作回应。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报案前,她与卢永强联系时,对方强调疫情等因素为影片制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碍,才造成了影片项目的难以推动。报案后,卢永强不再回应自己的质疑。

律师说法

若挪用资金罪名成立

或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卢永强等动画电影制作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之便,将动画电影制作公司的资金挪用归其个人使用,或者挪用转给其他公司使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卢永强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

 赵良善表示,假如卢永强等人挪用的资金达到400万元,或者超过400万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如果卢永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投资款用于电影制作,属于违约,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卢永强非法挪用投资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的,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卢永强的行为是否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赵良善指出,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

 如果本案中,卢永强等人与李女士签订合同只是以此作为幌子,目的是占有李女士的钱财,而且动画电影制作无任何进展,或者签订合同之初就已预谋将钱款转移其他公司,压根无制作动画电影的意图,那么卢永强等人的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至于卢永强等人最终涉嫌合同诈骗罪与否,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付建律师也指出,如果卢永强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投资款,导致电影项目无法实施落地,该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应当依法追究卢永强的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参与合同诈骗,相关责任人员也应当接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