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金龙鱼子公司:不认同

近日,金龙鱼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不过,广州益海并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

广州益海表示,三方合作中的所有交易行为均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及合同约定,从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交易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也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更未参与对安徽华文的诈骗行为。

广州益海是中转仓储方

将时间拨回至2008年。

彼时,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开展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其中,安徽华文作为代理方、云南惠嘉作为委托方,签订了《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协议》。

协议规定,安徽华文同云南惠嘉指定的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按约定云南惠嘉应于进口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向安徽华文支付货款总值5%或10%的定金,安徽华文负责对外承兑或付汇,云南惠嘉应在安徽华文对外承兑或付汇前支付货款余额。

之所以和广州益海扯上关系,是因为棕榈油到港后,会分别中转在云南惠嘉指定的广州益海仓库或第三方东莞飞亚达等仓库。

因而,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此次出问题的正是广州益海储存的棕榈油。

为促使安徽华文同意将释放货权的方式由“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多次行贿安徽华文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民、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

据《起诉书》显示,将“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

检察机关认为,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不构成单位犯罪”

对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广州益海并不认同。

广州益海表示,三方合同中对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手续及风险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广州益海可凭安徽华文提货委托书或货权转让通知书传真件发货,传真件发货风险由安徽华文承担,传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提货委托书原件或货权转让通知书原件邮寄给广州益海。

与此同时,广州益海表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在改变货权释放方式以及伪造货权转让手续等方面,均是由两方共同配合实现的,广州益海毫不知情。

另外,广州益海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审查手续,安徽华文从未提出过异议。

广州益海指出,公司工作人员在历次货权转让时,均履行了作为中转方的审慎核查义务,主动联系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韩琦并获得韩琦的确认。同时,广州益海还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不过,安徽华文始终未就货权转让事宜与库存情况向广州益海提出过异议,并与云南惠嘉多次共同伪造虚假的库存确认单来应对审计机构的审计。且在2014年7月至2021年12月长达七年多期间,安徽华文从未向广州益海主张提货,双方未发生任何民事仲裁或者诉讼。

“本案所涉交易在本质上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实施的融资性贸易活动。”广州益海辩护律师认为,安徽华文对交易模式的变更事先早已明知并与云南惠嘉达成了合意,在货物出库及核对库存过程中,安徽华文人员同样参与了伪造货权转让单据及库存单据,并主动参与向广州益海传递伪造的货权转让单据及库存单据。

与此同时,广州益海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行为,履行了其作为中转方的审慎义务与告知义务;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广州益海没有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无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上也未实施过帮助犯罪行为。

“因此,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文/解红娟 编辑/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