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带针孔摄像头去驾考 成绩作废还被判拘役

制图/张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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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翔检宣)穿着贴有针孔摄像头和连接4G上网设备的衬衫,耳朵放了微型耳机,手臂上绑着了一个信号发射装置……王某在驾考科目一作弊,刚走出考场就被等候多时的民警抓获。

近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提供答案罪对陆某提起公诉。最终,陆某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而考试作弊的王某也被取消成绩,一年之内不得再考驾照。

根据王某交代,因为对驾照考试科目一发愁,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走进翔安某驾考理论培训中心,询问该中心老板陆某是否有帮助作弊的“业务”。根据双方协商,以价格1000元的报酬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待王某驾照考试通过后,再付款给陆某。之后,店内服务人员向王某展示了“辅助考试设备”,并对王某进行现场教学。

考试当天一大早,王某便来到培训中心。陆某从房间里拿出一套装备,把一件贴有针孔摄像头和连接4G上网设备的衬衫穿在王某身上,在王某的耳朵里放了一个微型耳机,手臂上绑着了一个信号发射装置。陆某还交代王某,考试时注意不要挡住衬衫上的针孔摄像头。

考试时,王某通过衣服上的针孔摄像头将电脑上的考试题目录下来,再通过信号发射装置将考试题目传输给陆某。而在培训中心的陆某看完考试题目,再将答案通过手机语音传到耳机里,助王某完成考试。

王某在耳机的提示下,以94分的成绩顺利通过考试。谁知,刚走出考场,王某便被等候多时的民警抓获。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翔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答案,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