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贪腐夫妇"落马:行贿人装800万现金送进别墅

2020年秋,四川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局长贺雪梅与丈夫、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相继落马,引发关注。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贺雪梅与丈夫李俊共同受贿486.57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贺雪梅之子,即李俊的继子赴美留学。除此之外,贺雪梅利用李俊的影响力受贿现金1010万元,南都记者注意到,其中有800万元由同一人分十次送出。在落马前数月,夫妇俩曾转移赃物,以逃避组织调查。

行贿人纸箱装钱送到别墅

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此前通报,2020年8月、9月,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相继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2月、3月,贺雪梅与李俊因严重违纪违法,相继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公开简历显示,贺雪梅生于1970年6月,于2002年3月任西昌市副市长,同年11月任西昌市委常委,次年1月兼任市委组织部部长,8个月后即2003年9月兼任西昌市委副书记,12月卸任市委组织部部长职务。2008年12月起,贺雪梅先后任凉山州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局长等职务。

李俊生于1968年11月,四川苍溪人,2006年6月至2020年7月,先后担任西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西昌市委书记。他与贺雪梅曾在一个班子里共事2年半。

2021年12月底,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贺雪梅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李俊与贺雪梅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

2021年至2020年,贺雪梅与丈夫李俊(另案处理)共同受贿486.57万元;同时,贺雪梅还通过李俊担任西昌市政府市长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李俊担任西昌市委书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建、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1010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述1010万元贿款均以现金方式收受,行贿人将现金装入纸箱,直接送至贺雪梅住所或车内,或交由中间人转送。

  其中,2012年6月,贺雪梅通过李俊担任西昌市政府市长职务上的行为,向西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打招呼,为“肖某”的朋友西昌商人梁某在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14年至2015年,贺雪梅分三次收受梁某通过“肖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南都记者查证发现,前述中间人“肖某”,即时任西昌市统计局局长的肖斌,其于2014年调任西昌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后兼任局长,并于2018年7月起任西昌市副市长。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此前通报,在贺雪梅、李俊落马后数月,肖斌也被查,并于2021年6月被双开。上述判决书显示,因给梁某和贺雪梅“牵线”,肖斌也获得了50万元“感谢费”。

  此外,2018年至2020年,贺雪梅利用李俊担任西昌市委书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肖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四川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统合整治项目进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00万元。

  判决书披露,为请贺雪梅帮忙,朱某先后十次送给贺雪梅800万元,每50万元装进一个纸箱,分别送至贺雪梅在西昌的家或其在青城山附近的别墅,还有一次直接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箱放在贺雪梅车的后备箱。

  贿款部分用于儿子留学,曾为逃避调查转移赃物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贺雪梅与李俊共同收受的486.57万元中,有超百万元被用于贺雪梅之子、李俊继子马某赴美留学使用。

  判决书显示,2012年8月,贺雪梅以支付儿子马某到美国读书所需保证金为由,通过儿子银行帐户收受西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人民币60万元;2013年7月,张某以祝贺马某出国留学的名义送给李俊、贺雪梅2万美元现金(折合人民币12.19万元);2013年7月,张某在成都将其名下的一张信用卡送给贺雪梅和李俊,后贺雪梅将该信用卡交由儿子在美国使用,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其子马某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用共计6.8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63万元),上述费用均由张某偿还。

  南都记者注意到,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提及,贺雪梅与李俊都曾“对抗组织审查”,贺雪梅还“与他人串供、转移涉案财物”。

  上述判决书也证实,李俊和贺雪梅为了逃避组织调查,曾转移赃物至亲友处。就在2020年6月左右,即落马前数月,贺雪梅与李俊还把收到的部分赃款赃物转移至寄放在朱某家的保险柜中。

  判决书称,贺雪梅到案初期,曾“不配合组织调查,拒不交代或交代虚假情况”,调查中期“思想出现反复”。经调查组教育感化后,贺雪梅坦白了组织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愿意全部退缴违法款。

  2021年9月7日,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贺雪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对贺雪梅与李俊共同受贿所得赃款486.57万元、贺雪梅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1010万元,共计1496.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71万元、美元25万元、欧元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